
在学校校方是否有对学生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在校并不扮友乎导致监护权的自动转移厅悉。除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委托监护的协议。但是此时被监护人(未成年人)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仍是由之前的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告明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学校有没有监护的责任
没有。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搜升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
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世裤老事赔纯塌偿责任。
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监护人分为3种 :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学校的监护责任规定
法律分析:从《民法典》对监护的规定来看,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相当多,只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学校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监护责任的问题上,不同的利益群体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问题是,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或受害他人作为同情对象而忽视学校权友销益的保护,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这显然是一个法律误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高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戚告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散信谨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坦宽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冲基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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