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宏观(民法典视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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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学习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今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我们要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所包含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核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好民法典,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谈配扮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实施水平以及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含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中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的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卖搭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来源:江桥镇新江村 顾嘉炜)

民法典宏观(民法典视域下)

民法典颁布的意义是什么?对我国有什么样的影响?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饥搭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民大陆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故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加快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滚肢顷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最先大家从全部管理体系上看来,153在检察官法通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下。按照民法典的私法基层民主核心理念,非法人组织的某一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正常情况下是合理的,民法典全球也期待它合搜段带理,可是民法典也是有一部分强制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没法遭受法纪律的认同进而使法律效力自始被清除,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

153和144,146,154是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四个缘故。事实上153的法纪律否定性点评注重了两个层面的失效缘故,即强制标准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能够和前边的民法典基本准则相联络,当初的自贡二奶案中的遗书就因违反公共秩序而失效,很少谈。

在强制标准这一方面,几个法律条文就能证实153这般撰写的初心。例如九民会议纪要31,违背规章制度一般状况下不危害合同效力,但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到金融、市场监管、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等公共秩序的,理应评定无效合同。因此“违反规定”(这里是法律效力最少的规章制度)不一定就是无效合同,这是一个新奇的见解也是提升。

合同法解释2的14,注重了强制要求是“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这种实际上 全是对合同效力的维护,促进人民法院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不必动则否认合同效力进而过多影响买卖纪律,减少买卖高效率。九民会议纪要30【强制要求的鉴别】担保法实施后,对于一些人民检察院动辄以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为由评定无效合同,不合理扩张合同无效范畴的情况,担保法律条文(二)第一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要求的“强制要求”确立仅限于“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

自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管理性强制要求”的定义,强调违背管理性强制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评定合同效力。

伴随着这一定义的明确提燃数出,审理实践活动中又发生了另一种趋向,有的人民检察院觉得但凡行政管理学特性的强制要求都归属于“管理性强制要求”,不危害合同效力。这类易错成语的评定方式,应予以改正。之上是在叙述人民法院很有趣的一个司法部门现况。

在民法典标准发生“强制要求”时趋向于无效合同,在法律条文明确提出“管理性强制要求”合理时又通通多方面可用觉得合理。因此九民会议纪要迫不得已白底黑字写下四种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在30的第二段。这种都说明了一种意识,便是民法典作为私法最基本上的是维护保养意思自治,法律条文的颁布这般世芦。可是融合在我国法律法规发展趋势的现状。

含义非常简单,表明违背强制要求并不必定造成个人行为失效。事例前边也有些人举过,就不会再过多阐释。那为何,要要求得这般模棱两可呢?这一条款,往往难了解,关键就因为它并不是一个能够立即实际操作的标准。操作实务中碰到此类状况必须分辨个人行为是不是合理时,这一条款得出的并不是立即的可用标准,只是一种体制。

既规定大法官在分辨合理或失效时,考虑到个人行为的特性、强制标准的特性,失效是否的不良影响,开展综合性评定。也许有些人给一个更简易的回应,就是强制标准分成法律效力性强制标准与管理性强制标准。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个人行为失效,这就是法律效力性。又如,某行政规章中要求一些合同书先要备案才可签订,很有可能就归属于管理性。

可是难题就出在后面一种,并不是全部行政部门企业型的政策法规开设的强制标准也不危害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效力。因此江必新大法官在全新推出的那本书里指责过简易归类的处理方法。他明确提出的是三步走对策。

一、看违背的政策法规中是不是确立个人行为法律效力。

二、假如未确立,则联络个人行为特性与民法典有关个人行为法律效力的标准,综合性分辨。

三、再不确立,则分辨命令性标准关键维护私益或是公益性,若是公益性则一般失效,若是私益则一般合理。

民法典相比较于民法学行法,他具备什么优势

(一)开放性

1·针对其他法律渊源的包容性。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是这方面的典型:合同法作为调整经济交易关系最为重要的法律,面对永远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中的交易实践,当然也不应该“凝滞”或者僵化。以法国为例,首先是单行法的修改,譬如,1975年7月9日和1985年10月11日的法律分别修改了其民法典第1152和1231条,授权法官对于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条款进行修改。其次,判例有时候可能会构建出合同法某一领域的规则(例如,前契约阶段),或者在民法典之中或之外发展出某些具有重要意义隐旅的规则和概念(譬如,前契约阶段的信息义务,安全义务,销售者和制造者的产品责任,合同的协议转让和解除等),或者将某一局部适用的规则扩展为一般性规则(譬如同时履行抗辩规则,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再次,交易实践为不断丰富合同法的内容,使得合同法不断接纳和确认新的交易形式(如解约条款、责任条款、安慰信、独立担保)。最后,学理界也不断将许多理论和概念体系化(合同的对抗性,实质性义务、合同群理论[20]),并不断突破旧有的制度框架(如方法之债和结果之债的区分)。

2·对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在如今各国的立法活动中,比较法无疑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对各主要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寻求最适合本国的制度安排,这已经是各国在立法中的一项普遍做法。对于外国法的借鉴,这也是法国这个拥有悠久民法传统的国家的经常性做法。仍旧以法国法为例,譬如,在价格的确定方面,法国最高法院在审判中就曾参考了德国法和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委员会(UNIDROIT)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当时还尚未公布)中单方面确定价格的有关内容[21].在法国最高法院近年的一些关于合同诚信义务的判决中,还可以看到普通法尤其是美国法的影响,譬如所谓的“信赖理论”[22].

3·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变迁的敏感性。作为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不可能自外于其他领域,不受其他领域变革的影响,或者不考虑自身对于其他领域的一项———尤其是经济领域内可能引发的后果。合同法更是如此:对于交易关系的促进、对于经济生活的良性影响,这是合同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之一。由此,不难理解的是,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拒绝将一方遭受的“损失(lésion)”作为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的原因之一,因为起草者们“对于大革命时期的多次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大量交易因一方遭受损失而被撤销的麻烦记忆犹新”[23].在当代,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显然需要考虑法律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譬如,法国负责研究担保法改革的专家小组中,除了法学教授和法官以外,还有银行家、公证人和律师等实务界专家。此外,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通常也会考虑判决的经济影响,譬如,法国最高法院在为某些投资性的人寿保险合同进行定性的时候,就曾大量征询了公证人、保险公司、经济和金融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意见。另外,最高法院的某些判决的动机也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得到解释。此外,法学界对于经济分析方法也并不陌生:在合同法中,法国一些学者反对情势变更理论,也正是基于经济上的分析。据他们看来,如果经济情势的变更能经常性地导致合同的变更的话,这会危害经济秩序的稳定,损害当事人的合理预期[24](当然这一看法也受到其他一些学者的批评)指唯。

(二)平衡性

平衡性是指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各种基本价值之间的平衡。那么就此而言,是否存在关于合同的一个普遍性的定义?比较法研究发现,关于合同这个最基本的法学范畴之一,存在着多种定义和视角。例如,在深受自由主义思想、重商传统和新教伦理影响的英国,关于合同的观念就更多的体现出经济维度的考虑;而在天主教影响深厚、重视合同伦理的法国,其关于合同的看法就呈现出相当的道德主义的特点。如果把视野进一步扩大至伊斯兰法体系,我们会发现,伊斯兰教法关于合同的理念又与前述两大法系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些都说明,即使是关于最为基础、为各大法系所共有的基本法学范畴,关于其内容的理解,各个法系可能并不相同。

就合同的有关分析框架而言,存在着诸多不同的方法论:经济学分析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哲学分析方法、个人主义方法、道德主义方法灶逗凳、连带主义方法等。就此而言,巴西的最新立法值得关注:其2002年的新法典要求“契约自由必须以理性的方式,在合同的社会功能的限度内行使”。早在一个多世纪前,普通法学者梅因就揭示出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一切“进步社会的发展趋势”;而在当代,许多大陆法学者在更为深入地谈论所谓“法律的契约化”现象(如前所述,这一趋势已经扩展到家庭法、物权法等领域);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些并非偶然:它反映出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的重心从“法律”向“契约”的转移;法律为当事者所直接规定的联结逐渐减少,而当事者通过契约所构建的联结渐次增加;法律的调整模式逐渐从“强行性法律”向一种“协商性法律”转变。

在理念和方法论层面,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观念与普通法系仍然存在某些差别。譬如,就合同的效力而言,尽管两大法系都会强调古老的拉丁法谚Pactasunt servenda(承诺应当严守),这一合同法的奠基性原则却在两大法系中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将合同视为“bargain”,强调双方利益或者好处的交换,两种允诺的交易,因此,合同一方可以主张“或者我选择履行,或者我选择赔偿”,任何一种方法是均应被视为可以满足对方的利益;显然,交易秩序中并不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可见,此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考虑是经济上的安排。由此,普通法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根据Holmes的著名论断,原则上,选择支付损害赔偿是当事人的自由;强制实际履行只是一项例外性责任形式。总之,合同法需要考虑的是交易的迅捷、便利、效率。法律经济学派的“有效违约”理论即是典型:如果违约能创造出更大的效率,则应允许一方选择以支付违约赔偿而解除合同。这明显反映出一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道德观;履约还是违约在这里被纯粹解读为一种利润最大化的算计,并无道义诚信等方面的考虑。

这正是许多大陆法学者明确反对将合同简约为“bargain”的原因所在。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大陆法更倾向于合同只有在完全履行之后,才算达到圆满状态。例如,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智利法律规定“如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某些合同法制度———诸如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前的催告、约定违约金条款、合同解除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拒绝承认情势变更理论等———都反映出对于合同效力的重视:法律为债权人同时提供了多种选择,以使合同能得到履行;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法律为促使其履行合同提供了多种制度框架,以使合同不至于终止。在许多大陆法学者看来,强调对己方先前做出的诺言的信守、对于对方的合理期待的尊重,这显然涉及道德等诸多层面:中世纪教会法和宗教教义的影响,和他的交互性特征,信守承诺的骑士精神,基本的自然正义观念……由此,强调进入合同关系的双方应保持某种“连带关系”(善意、忠诚、合作和相互扶助等),这只有用经济分析方法之外的其他分析框架才可以解释(道德、伦理、宗教、社会学等)[25].法国当代影响甚大的“合同连带主义(solidarisme contractuel)”思潮,是沿袭了杜尔凯姆、撒莱、德莫格和约瑟朗等人的法社会学思考路径,反对纯粹从商业和经济学的角度去看待和分析合同。

(三)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法律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各个环节包括争端解决环节的成本。在成文法体系中,合同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交易关系的抽象,这些规则在内容上可以成为一般性的交易条件。由此,在大陆法系中,由于完备的法律规则的存在,对经济当事者而言无需就合同的所有环节和所有事项,均制定繁简无遗的庞杂条款———这与普通法的情形有所不同;从微观角度看,这极大地节省了经济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从宏观角度看,以法典为核心的成文法体系还具有预防和避免争端的功能。根据一些统计,在美国,司法和诉讼程序的总运作成本(公民、企业、公立机构为律师、法院、司法专家等所负担的所有费用)约为650亿美元,大约占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2.6%;这一比率在瑞士为0.8%,在法国为0.6%,而在西班牙仅为0.4%.此外,在美国,平均每300名居民中就有一名律师(美国的律师数量据称占到了全球总数的70%);这一数字在法国是1700.在美国,每年每10人中就会有一人牵涉到讼争;这一数字在法国是300[8](P106)。根据一些比较法学者的分析,这其中存在着结构性的原因:在普通法中,当事者无法服从于成文法典,而是受制于法官创造的规则,这使得当事方对于律师具有更大的依赖;而由于当事人预先无法完全知晓规则,由于普通法的诉讼构造和法律文化,当事人也会具有更大的冲动去诉诸法院。

结论

颇有意思的是,根据位于普通法区域的加拿大的渥太华大学所做的一项统计:在全世界,超过150多个国家占全球60%的人口采用的是大陆法体系;以制定众多法典为其标志。虽然数字并不具有更多的意义———我们显然不能因此简单推导出成文法体系就一定优于普通法系,但是,这起码使得我们更有理由在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坚持大陆法传统,理解法典化是适合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的最合理选择,从而坚定地继续已颇有建树的法典化之路;而中国民法典的最终出台也必将为中国法体系的“质地”增添“现代性”。

为什么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民法典不仅仅涵盖了你我从胎儿到继承的法律上的“一生”,同时,更宏观的说,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

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很难向世人展示我们形成的民伍孝事法律制度,准确展示中国法制文明的发展高磨水平和高度。颁行一部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将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曾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腔念稿果。今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架成形,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也随之加快。

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很难向世人展示我们形成的民事法律制度,准确展示中国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和高度,而且,零散的民事立法将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水平。

民法典具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仔判升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宏观上看,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民法典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冲喊死,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念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__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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