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民法典(民法典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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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会议交流开场发言材料

民法典会议交流开场发言材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江苏律师将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聚焦解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会议交流开场发言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材料一

发挥人才优势,做民法典宣传躬行者。组建专家宣讲团,打造课件资料库,组织“百名专家百场报告会”等活动,为群众学法提供智力服务。以定制化、菜单式宣讲满足不同受众法治需求,适如孝应疫情防控新常态要求,推出云课堂、专家普法工作室等,线上线下结合增强宣讲针对性、实效性。

发挥组织优势,做民法典实施力行者。通过案例解析、执法司法评议等,引导会员加强研讨交流,促进执法司法能力提升,为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完善司法解释提供智力支撑。利用“法律专家诊所”“法律服务中心”等,为重点人群、困难群众、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帮扶和法律服务。组织会员下沉一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规范民事行为,解决民事纠纷,促进法典融入生活。

发挥专业优势,做民事法律制度发展先行者。深化理论研究,为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贡献江苏创见。建立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协同研究机制,开展法典实施实证调研,探索法典实施第三方评估,提出靶向性、开创性、实效性意见建议,为民法典发展和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当好智囊“外脑”。通过对外民法理论实践交流,传播中国民法理念和制度创新,增强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国际影响力。

材料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江苏律师将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聚焦解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激发社会经济活力。发挥职业和专业优势,促进更好发挥 *** 作用,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汪橡燃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守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参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法治运行各环节,担当社会责任。为科学立法建言献策,推动法治 *** 建设,规范诚信执业,与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协调联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困困虚难群众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平正义。

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执业为民宗旨。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为丰富民法理论体系、推动民法典完善发展贡献专业智慧。结合执业实践,通过以案释法说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法典宣传教育渗透力、感染力和覆盖面。

材料三

突出“民”字。贯彻实施民法典,要立足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权益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大程度增进民生福祉。

突出“法”字。推进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并强化对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积极创新方式 *** ,讲好民法典故事、传播民法典知识,引导全社会知晓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突出“典”字。民法典是新中国之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贯彻实施民法典,要树立系统思维,加强统筹谋划,协调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民法典的更大效用,真正把民法典的法典编纂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材料四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 *** 、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 *** 和工作人员要把学习贯彻民法典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更加自觉带头学习运用,既掌握看得见的“法条”,更深刻理解看不见的“法理”,充分领会饱含的人文理念、平等思想和法治意蕴,更加精准有效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推动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及时做好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立、改、废工作,跟踪关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立法、司法机关提出释法的意见建议,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衔接顺畅。

推进 *** 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民法典划定的公权力行使边界,对照完善 *** 权责清单,明确 *** 行为界限,完善执法权力运行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活动,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发挥保障经济发展功能,用民法典明确规则、激发活力,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服务,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创造良好条件,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发挥促进社会治理作用,强化民法典的基础法律保障功能,推动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推进民法典普法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帮助全体社会成员更好地理解、遵守、运用法律,使之成为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材料五

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担负的职责使命。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既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制度优势和制度自信,也为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又担负着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

牢牢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一是从理念上把握核心要义。民法典通篇贯穿了一系列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二是从体系上把握核心要义。民法典全面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将相关民法规范编纂成综合性法典,为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从新条文上把握核心要义。民法典实质性修改条文和新增条文近400条,这些新修订的条文是法官必须重点学习把握的核心内容之一。

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民法典颁布后,法院系统已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江苏法院专门制定了民法典培训方案,部署要求年底前完成全员轮训。切实做好旧法和新法衔接工作,“公 文咩咩”编辑,主动配合更高法院做好司法政策文件清理及相关调研工作,确保民法典顺利实施、正确适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作用,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为民法典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材料六

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为保障民权、增进福祉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它的颁布实施也为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提供更加完备的规则体系,可以更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开展经济活动的动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供给。

深入学习好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江苏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民法典学习工作,专门制定了《学习宣传民法典工作方案》,通过召开检委会、举办大讲堂等方式,组织全省检察领导干部和广大检察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学习好民法典,不仅要掌握“法条”,更要领悟“法理”,深刻领悟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的内涵和实质。

在检察工作中落实好、运用好民法典各项规定。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司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厘清刑民界限,为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推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运用好民法典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司法保护,落实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衔接,努力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材料七

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精神实质。紧密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入思考、领会精髓,深刻理解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典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思想自觉;深刻理解编纂民法典集中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优势,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刻理解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进一步增强精准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能力。

强化对公权力的精准有效监督。推动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持续夯实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根基;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努力把所有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都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察权。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思维,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依法使用各项调查措施,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合法规范;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保障合法权利,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材料八

着力在加强宣传教育上下功夫,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把民法典宣传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的重中之重,以民法典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等“十进”为抓手,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开展学习宣传。突出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学法教育。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强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普法,推动广大群众真正成为民法典的宣传者、维护者、践行者。

着力在建设法治 *** 上下功夫,以民法典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把民法典实施融入全省法治 *** 建设“强弱项、补短板”活动,推动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出台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和法律 *** 机制,加快构建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三位一体”大监督格局,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力在深化社会治理上下功夫,用民法典推动三治融合、构建法治社会。把民法典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蓝本”,发挥覆盖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用,服务民法典实施“最后一公里”。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深入推进以“五大体系”为路径的法治社会建设,用民法典精神推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软法”体系完善,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之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塌茄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穗衫档屋骨架上盖房屋。”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龙卫球认为,“我国民法典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从法律形式上说,立法表达形式至臻成熟,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极高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为何分七编

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为什么如此编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 *** ,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猜乱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有了科学的原则标准,哪些内容能入编就可以严格研究论证了。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而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于是,民法典最终采取七编制,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现。

在杨立新看来,“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两编,采用七编制,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人格权单独规定一编,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一编。这也刚好是我们的中国特色。”

贡献民事立法的中国智慧

民法典以“民”为名,自然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人民自己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而这七编制的中国特色,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更大亮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中都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 *** 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除编纂体例的创新外,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也彰显了中国智慧。比如,强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介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言献策。参与面之广,举办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议内容之丰富,为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在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多次听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为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我们现在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去解决的,让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们应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让中华民族再次回到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民法典编纂为什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

民法典的友祥哪编纂源于人民群众的具体生活,是对人民群众现实法律需要的满足。当今中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嵌入到互联网之中。婴儿出生登记、小孩入学申请、病人医院就诊、毕业生网上求职、全民网上购物等都需要在 *** 中进行。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之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的负面影响。骚扰短信、骚扰 *** 、骚扰邮件、人肉搜索、 *** 暴力、非法传播等 *** 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民法典之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如何使用有关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此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安全法》中好码对人们在 *** 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有所涉及,但远不及民法典那样详尽。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这些行为就属于侵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民群众的相关合法权益将得到新法的保护。

同时,民法典的成功编纂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建言献策。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相关部门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宴做和建议。可以说,民法典中的相关新规都是符合时代需要的,是从人民群众中而来的。

结合民法典的出台,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本身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更是关涉国计民生的国家权力行使活动,这就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机结合。从两者的关系上看,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立法是国家更高权力机关行使人民赋予其的国家立法权的活动,立法活动本身及其结果必须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对立法主体性的首要要求,在此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人民权利义务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配关系。可见,没有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会成为空谈,就无法真正体现公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要求。

我们先谈谈民主立法。立法首先要秉持民主立法的要求。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所以立法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为此就必须要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达成最广泛的共识。应当说我们在民主立法方面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立法程序设置。最典型的做法是将法律草案在媒体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们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征集了20多万条意见,《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征集了30多万条意见,实际上此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很先进的。我曾经和美国通用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法律部负责人讨论过这一问题,他说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时也从未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开,而只是在国会进行辩论,大多数民众并不了解法律草案的基本内容,所以立法仍然是议员们的事情,他认为中国的做法值得美国学习。强调民主立法,就必须要使立法去行政化和利益集团化,因为无论是裂哗备部门立法还是受利益集团影响的立法,都不是真正的民主立法。在美国近几十年来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量化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华尔街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以至于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这对我国立法也是一个教训。再比如,美国枪支管理失控,枪击案不断,对民众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有关管理枪支的立法始终无法通过,除了宪法的障碍之外,最重要的还仍然是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芦饥。我们现在已经意识到了部门立法的弊端,也应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影响。使法律真正能够更大限度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征求民意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是对民众参与民主生活的有益训练,其对于法律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在民主立法方面,《物权法》作了很好的示范,该法在通过以后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与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吸取民众的参与有很大关系。在这个过肆毁程中,有几点经验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物权法制定的前期,一般是立法机关委托专家提出草案建议稿,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由于专家建议稿里面有立法理由书,这也为立法提供了一些前期准备。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针对物权立法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立法机关委托专家进行专题研究,从而对这些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论铺垫。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草案能够反映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例如,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立法机关就充分听取了业主、开发商、主管部门等的意见,尽管各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对最终规则的形成,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当草案比较成熟时,通过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了群众意见11500余件,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7月27日至8月10日媒体以及群众来信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布,作为立法中的重要参考,从而将讨论引向深入。我觉得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最让我感动的是:物权法草案公布以后,有大量公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立法建议。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正在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立法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尤其令我感动的是,其中一位盲人通过盲文的形式提出了长达数万字的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相信,物权法是我国民主立法的一个良好写照,为今后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经验。这些经验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更大限度听取民意的充分体现,这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在强调民主立法之外,还要注重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实际的需要。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曾经有一种理论认为,有关市场的法律规则应当根据市场自身自发的法律秩序来构建,纯粹应当根据所谓“试错”的规则来不断调试,而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者的理性,因为立法者的预见性是有限的,所以它的理性是极其有限的,是常常会犯错的。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美国近几十年来,在资产证券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法案,不断放松监管,鼓励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自由交易,以至于形成了严重的次贷危机。但是,德国很早就颁布了资产证券法,该法案还是严格按照市场的规律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进行了干预,从而避免了危机的发生。这就说明完全否认立法者的理性而将立法完全交给市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立法者虽然不能预见到未来的一切,但是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立法者能够按照科学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并且能够引导市场秩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去控制。我国近几年在科学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一是对立法立项的科学评估,即哪些立法议案应当获得立项,必须经过科学分析。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客观情况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该法在通过后是否会滞后。二是在执法检查中对立法进行评估,发现现有法律在适用中的问题,为以后的立法提供建议。三是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将一些法律事先委托专家学者拟定建议稿。四是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前期调研能够充分发现立法的需求。这些做法其实都是为了准确把握立法的客观规律,然后将之反映到立法过程中去。

从整体上说,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之间是不矛盾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在破产立法中,劳动债权是否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如果要征求民意,大多数民众可能要求,劳动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而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看,抵押权优先于劳动债权,不仅符合法学原理,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最终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我认为,对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来说,两者不可偏废,前者强调立法要反映民意,但民意不一定都符合客观规律的,所以又要通过科学立法来准确把握这些规律,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

科学立法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当然,在科学立法过程中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我认为要注重科学立法,还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立法既要保持其适度抽象,又要保持其可操作性。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差异很大,法律如果规定的过于具体化就有可能影响其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仍然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法律就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发挥其实际的效果。二是在矛盾冲突中作出决断。现在立法普遍会存在一种“搁置争议”的做法,凡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规范时机尚不成熟,在立法中避而不谈。我认为立法不能回避社会矛盾,正像彭真同志所指出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焦点上“打杠杠”。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立法机关要勇于和善于对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作出妥当的决断。三是要解决好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的问题。立法既要注重时效,不能脱离现实,总结现实的经验,同时,立法也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我们强调,法律必须是经验的反映,但是,法律是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践做法。在我国的转型阶段,立法没有前瞻性,就容易导致法律的滞后性,这必然要求不断进行法律的废、改工作,从而有损法律的权威。四是立法既要注重本土性,又要注重国际性。立法应当总结人类社会的规律,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对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则,我们不可能游离于国际通行规则之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并努力争取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我们对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先进规则应大胆借鉴。当然,对一些婚姻家庭等固有法领域的规则,仍需保持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生活习惯做法。五是应当注重对立法之后的实效评估。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结束,还要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效。要充分关注有些法律没有发挥实效的真正原因,有的法律出台后就很快被束之高阁,没法有效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评估并找出问题所在。同时,这也为以后的立法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良法之治。立法工作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科学理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个广泛吸纳民意的民主过程。只有将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证立法的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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