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刑诉法监视居住依据具体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侍散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对某些特殊人员实施的严密监管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居住,并接受监控和限制措施。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4、监视居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并遵守规定范围内的限制与要求,如不得越界、与外界保持联系、接受管理等。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法律分析】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5、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四条的规定。
6、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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