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查封和民事查封的效力顺序
一般是先民事后刑事。因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追赃而产生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因此刑事查封和民事查封并没有确定的效力顺序,而是要看轮候查封的顺序。在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可能受到固定思维的影响,认为只要是刑民交叉的案件,就必须先刑后民,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是法律中并不是如此*,亦有先民事后刑事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先刑事后民事。如果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查封多次的,此时是根据顺序轮候保全的。不管是同一法院查封后续查封,还是不同法院轮侯查封,都没有规定查封的次数。法律只规定了查封的期限,过了期限不续查封,查封效力消灭。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扣押需要经过谁的批准
1、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需要作为证据扣押的,由负责调查、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决定,即由现场负责指挥的人民警察决定。如果没有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则由现场职务较高的人民警察决定。
2、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扣押决定书。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律临得知: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扣押和查封有何区别?
1、法律分析:两者区别有: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别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扣押,可由执行机关保存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
2、法律分析:查封扣押的区别: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3、查封和扣押的区别如下:查封和扣押的概念不同: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4、查封与扣押的执行地点也有明显差异,查封通常针对现场进行,而扣押则可能涉及到财物的异地保管。此外,使用这两种措施的前提条件也各不相同,查封通常适用于案件调查阶段,而扣押则更多用于证据保全和防止财产流失。
5、刑事扣押与查封的区别有: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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