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流程材料及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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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流程材料及依据是什么?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流程是申请、审查和登记这三个环节,申请是要求要离婚的男女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填写好了以后,工作人员还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话就会办理离婚证。关于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流程的问题,下面普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流程材料及依据是什么?

一、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流程

1、受理:双方自愿离婚,共同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加格达奇铁路公园西南侧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进行受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

2、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次日起三十日内,期间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审查办结: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3份、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各2张,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户籍证明;

4、近期2寸单人免冠蓝底彩照;

5、离婚协议书;

6、军人证件;

7、军人婚姻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三、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所整理大兴安岭民政局离婚流程材料及依据是什么?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对民政局离婚流程有疑惑的朋友有所帮助。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疑惑,欢迎到普法网上咨询在线客服,一对一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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