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介入一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离婚案。该案中,由于本案原被告在婚前缺乏对彼此的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严重不和!
【承办过程】
原告通过网站找到彭律师,通过了解得知,原被告在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彼此之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闹;双方针对离婚一事无异议,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双方相持不下,都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遂本案原告找到彭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婚生子不满三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精神,应将孩子判决归本案原告; 2、本案原、被告婚生子自出生以来都随原告母亲生活,彼此之间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望法院能够判如所请!
(其他更多经典代理意见涉及当事人隐私,在此不便详述)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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