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困惑:
王某和赵某结婚时没有买房,属于裸婚一族。婚后不久,王某的父母自愿出资60万元,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供二人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某名字,妻子赵某认为,他和王某已经结婚,该房是二人结婚后购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的想法对?
律师说法:
赵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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