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彭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介入一父母遗留公房使用权纠纷案。该案中,原告父母过世后留下一套只享有使用权的公房,该房在原告父母过世后一直都由原告侄女占为己有,将该房屋出租牟利!双方针对此事协商多次无果,特委托彭律师将该案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原告通过网站找到彭律师,通过了解得知,原告父母过世后留下一套住房,该住房没有房产证,只有一个租约证,每个月还要交一定的租金,但是该租金相对而言很低廉;原告父母过世后,该房屋一直都有原告侄女(原告哥哥的女儿)占为己有,将该房屋予以出租牟利,而本案原告年轻时一直在外地发展,年老后想回故乡(重庆)养老,但是在重庆没有任何居所,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将该房屋给予原告居住被拒!原告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委托彭律师诉至法院,确认其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理当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涉案房屋系原告父母遗留公房,而该公房存在私有的性质,理当参照继承法予以办理;
2、公房使用权具有特殊的财产性质。是私房所有权的转化; 3、该公房系死者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故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方式由死者的继承人享有!! (其他更多详情涉及家庭隐私,不便详谈!)
【审判结果】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从该房屋的性质、来历等,将该房屋定性为存在私有的特殊财产性质,参照继承法判决本案原告对该反诬享有使用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原告很是满意,这为原告在重庆享有栖身之所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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