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军人提出离婚的限制是,如果是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虽然军人离婚存在特殊性,但是军人离婚也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
一、对军人提出离婚有什么限制?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军人不同意的,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判决不准离婚。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起诉地区: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身份情况,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二、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什么?
1、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
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而且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
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配偶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谓重大过错的情况,主要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三、与军人离婚去哪些法院起诉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上,对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我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作为具体财产分割的依据的,而在不同的军人离婚案件中,此时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处理,此时一定是要优先的保障军人的财产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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