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伤残鉴定费用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09号)。
2、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4、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元
说明:(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二.工伤认定的作出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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