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仲裁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劳动法》77条、78条规定的注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劳动仲裁中止情形
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仲裁:
(1)劳动者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表人的;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处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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