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劳动仲裁程序
1、立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的撤诉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4、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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