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么约定试用期
1、定义: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 “试用期”的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等。但是,并非是“试用期”的所有相关规定仅仅体现在上述五个条文中,对于没有针对“试用期”做出专门规定的问题(合同形式、解除标准、解除程序、社保待遇等),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其他相关条文。
3、形式:
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所以“试用期合同”是伪命题,“试用期合同”并非是独立合同,而是劳动合同的而一个组成部分,故,劳动合同的形式决定了“试用期”的存在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依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试用期”的合法存在方式只能是书面形式。
4、期限:
“试用期”存续时间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试用期小于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间为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的);
(2)试用期小于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间为一年至三年之间的);
(3)试用期小于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间为三年以上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工资: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底线,现存的法律底线由三宗: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2)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底线存在方式为并列式,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工资标准的任何一种。如果上述三种工资标准数额不一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当高于上述工资标准的最高数额。
6、一次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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