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试用期可以被随便解雇吗
公司在试用期内随便找借口辞退人是不是合法?
1、劳动者一方虽已为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但未得到经签字生效的合同,而引发的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本事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劳动者签名,但由于劳动者始终未得到经双方共同签名的劳动合同,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也已签名,只是出于疏忽等原因而未将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成立;二是可能用人单位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即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完成,但是由于事件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对某一工程进行了测试和修改工作,履行了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既表明双方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付诸了行动,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视为成立。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以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理由予以辞退,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规定可见,用人单位只可出于劳动者某些法定的自身过错,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因此比照此条款,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于用人单位交给的任务基本按要求完成,且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决定也非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要求,因此,此用人单位之辞退决定是可撤销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何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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