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试用期是不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规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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