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等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4条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此可见,试用期与见习期并不矛盾,只是见习期的适用范围更加严格: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并不限于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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