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录用信、高校三方就业协议的不同
(1)录用信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函件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把工作的时间、地点、薪酬等与职位相关的信息向劳动者阐明。劳动者在收到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要将自己签订的信函及时递交到用人单位手中。它近似于要约与承诺。因此,录用信一般受民法、合同法的调整。而此时,并未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而,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高校三方就业协议是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三方共同签订的,并交学校备案。其内容是由学校拟订的,具体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共同协商。其性质是合同,而且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签订了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就有接收毕业生的义务;大学生就有报到的义务。就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有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用人单位。
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而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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