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密条款的范围有什么限制?
对于保密条款范围的约定,应当以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否则将侵犯员工的劳动权利。并非所有的员工都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他们的离职能够给原企业的竞争造成妨碍,依此为标准,应将负有保密条款义务的人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除此之外,对于没有特别技能或技术且职位较低的非要害部门、非关键职位的普通工薪人员,根本无保密条款之必要。保密条款的范围是保密条款协议的必备条款,对范围约定模糊的协议是无效的,对范围不合理约定的协议也同样无效。
在保密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岗位不同,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性质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应履行保守经营秘密的义务,而技术人员的保护义务则主要指向技术秘密。因此,为了体现和区别不同人员的不同保密义务,在确定保密范围和具体内容时,应列有保密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企业的董事、经理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了解企业的商业机密,对这些人加以限制倒在情理之中。但有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只要是对受聘(雇)于该企业的员工,一律约定在职和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甚至有的聘用合同中,将保密条款义务人扩大到公司的勤杂人员。泛泛地约定保密条款,不分人员、不分工作性质,最终会使保密条款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二、保密条款时间有哪些限制?
约定保密条款是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维持其竞争优势。而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是有时效的。我国劳动部、国家科委有关通知、意见规定的保密条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这是保密条款期限的最长时限,但审判实践中发现有许多劳动合同一律将此内容定为3年显然不妥,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行业规律考虑时间长短之确定。总的标准是在劳资双方利益关系之间协调与平衡达到合适的“度”因此约定保密条款时限就有了重要的意义。具体约定的限制时间需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不同,企业所在的区域不同,行业的发展、技术更新的时间不同而具体分析,确认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度。对于那些知识、技术更新节奏比较快的高新技术领域,就业禁止的时间应当更短,以不超过一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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