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应注意什么
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一般应注意什么?
1、明确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员工,你针对的是自己培训的员工跑到与自己业务竞争的其它房地产代理公司去,不能笼统的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房地产行业,那么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设计公司等难道员工就不能去了吗?
2、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
3、生效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二、竞业禁止的例外情形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投资开发的技术或者独享的信息,是其自主创新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持技术优势,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能在公司所属行业内从事同类工作。对此,法律上有一个专门术语叫竞业禁止。
但经济利益驱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频繁跳槽,并且利用之前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与原“东家”之间开展不正当竞争,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涉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协议无效,或未按约定补偿,或劳动者并不掌握商业秘密,法律也不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1、不掌握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只有掌握了公司秘密、可能利用这些秘密与公司竞争的人员,才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而不是所有职员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使已经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如果义务人没有掌握相关的商业秘密,即丧失了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基础,已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当然失效。
2、未签订书面协议
竞业禁止义务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适用于公司高管;一种是约定义务,需要通过签订专门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条款来确认。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概括性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即认为对所有公司员工都适用。但是实际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一般企业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需要企业与这些人员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公司章程中的竞业禁止规定不适用这些人。
3、条款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于严格的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不利于社会发展。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就公司来说,一般两年后原有的商业秘密即已失去价值。此时继续限制劳动者的择业已经没有必要了。
4、未按约定支付补偿
因为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按月或者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故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义务的前提是,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在公司不履行自己义务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仍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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