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能否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迟延生效协议,即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后才发生效力(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其应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终止后始发生效力)。
二、企业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一,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操作中常常会有一般的并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也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或者条款;
第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是最长为两年。超过两年,劳动者便不再受该合同的约束;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单位应当支付。北京地区的支付指导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第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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