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计件工时制能否索要加班费
计件工资是按照员工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一般人认为,计件工时制由于劳动者收入的多少是以其工作量或者工作成果来计算的,因此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计件工时制也存在加班的问题,同样可以要求加班费。
二、怎么确定是否存在加班
在确定是否存在加班及如何计算加班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要在参照标准工时确定某岗位上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者的标准工资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计件的数量标准和报酬标准,并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
(二)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单位,若因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在完成标准定额的前提下继续工作,并且,这些工作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则应按计件报酬150%的标准支付额外计件报酬;
(三)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计件报酬的200%支付工资;
(四)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计件报酬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五)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计件工时制员工的每月工作量、工作成果等结算文件应当保存,以便在日后的仲裁、诉讼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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