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值班算加班吗
春节期间仍有许多人加班工作。就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春节值班每人每天发30元”等。
有关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私营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按照“前三日三薪、后四日双薪”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在加班费支付过程中的各类“柔性侵权”行为也属于违法。
二、加班没给加班费怎么办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加班费, 或者要求单位安排补休。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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