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休及加班费是否能替代?
“法定假日能不能因为安排补休和发了过节费而不发加班工资”,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但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因而,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过节费与加班工资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回事,过节费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而加班公司是对员工在额外工作时间提供额外工作的报偿,不管公司是否支付过节费,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二、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有限制吗?
既然企业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那么,企业是不是就可以无限定的安排员工加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时,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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