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休后企业是否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三种情形: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一、三种情形下必须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而第二种情形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企业已经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二、考勤记录能否作为加班证据
考勤记录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极大,存在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伪造或修改的可能,原则上,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具有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表时,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考勤记录不真实,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将不被采信。但是,单位能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请假条等,并能与考勤表相互印证的,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予以采信。
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超过两年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及加班工资的支付凭证,保留两年备查,在两年期限内,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的保留义务。因此,对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因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加班与否的证据及考勤记录,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争议,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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