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员工能否拒绝加班要求
因加班和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一直以来都是劳资纠纷的高发领域。对于单位安排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的情况下,员工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呢?
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国家法律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此如单位确需加班,既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致,又不能超过每个月36小时的规定。
二、加班工资的基数该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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