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职工可享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长假加班工资怎么算
每次放长假,因“加班工资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的投诉,往往会成为各类投诉之首。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提醒劳动者:加班者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十一”7天长假包括3天的“法定休假日”和4天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在1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补休代替;用人单位在4日-7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必须在6个月以内安排),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有用人单位不支付足额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在具体折算工资时,劳动者还应注意,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的加班工资已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乘以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乘以200%。
由于有些用人单位不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往往会出现企业认为已支付了加班工资,而劳动者却认为支付不足额的情况。那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到底以何为准呢?市劳动保障部门人士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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