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
在劳动法时代,合同期满终止情形原则上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说原则上是因为当时尚有行政法规规定国有企业期满终止仍需支付生活补助费,而且一些地方法规也规定了期满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调整了相关规则,其中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尽管现在操作中此经济补偿只按2008年1月1日起算(此操作实际上与《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不符),但毕竟是一笔钱,所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成了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的,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主动不续的,则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续订条件谈不妥的,分两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原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也算是劳动者主动不续,无需补偿;反之则视为用人单位主动不续,需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确实改变了《劳动法》的规则,原来《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可是法定强制终止,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到了劳动合同法时代,用人单位是否主动终止成了补偿与否的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在合同续签时要考虑操作技术细节问题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先下发《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主动询问劳动者的愿意,如果劳动者无意续签,因此而离职,用人单位就可以节约一些补偿成本;如果劳动者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再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决定是否续签,不愿意续签的,主动终止,愿意续签的,双方进一步沟通协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因员工数量众多,索性不再事先询问,直接主动表明是否续签的意见,然后再让劳动者选择,以节约管理成本。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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