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试用期长度的上限是确定的,例如,一份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充分的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呢?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
二、试用期能否随便辞退员工?
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
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因此,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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