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者能随便被除名吗?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
二是批评教育无效;
三是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应当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积累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但应对符合除名条件的职工及时进行处理。须注意的是,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用人单位除名职工时应注意什么?
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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