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工医疗期为多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二、医疗期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将病假列为有薪假期,就请病假的时间长短,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若病情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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