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双方协议解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三种。
二、如何依据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海市有一点特殊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如果某员工工作了2年7个月,按国家的规定可以取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他工作的是上海的企业,则可以取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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