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济补偿金可以替代社会保险吗?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呢?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公司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做法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是无效的行为。所以,公司应按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费用返回给公司(在已收到公司一次性补偿金的条件下)。
所以,经济补偿金是不可以替代社会保险的,也不能在离职的时候,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代替社会保险。
二、经济补偿金要缴税吗?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上述办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缴入国库。不过,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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