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体的说起来,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即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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