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诉讼当事人应具体阅读法院投递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划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以为可以证实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投递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实;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实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实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实;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实。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轨制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轨制;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需提供支付培训费的详细依据及必需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详细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二、劳动争议举证应注意什么
劳动争议举证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八)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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