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
调解委员会是时行调解工作的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0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领导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领导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 。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l、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初步研究,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解前的准备。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意见。(5)指定两名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
3、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2)听取当事人意见;(3)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4)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4、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自行和解。(2)当事人撤回申请。(3)当事人拒绝调解。(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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