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原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解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议题不仅仅是职工自身的权益问题,还包括企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等同于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只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法》第3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关系实际上是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由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时产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成为代表不同利益或角色的两方,而应该是一方。
二、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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