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用以明确劳动条件、调整规范劳动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通常被集合在《员工手册》中。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成为员工管理合法有效的工具,就需要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3个条件,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二、企业规章制度能否规定降职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政策所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调整的,也仅限于不能胜任工作和女员工在“三期”期间被医院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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