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制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用人单位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后,还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还要告知全体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召开员工大会进行培训、比如通过考试的形式展开学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认为公布在单位局域网上就万事大吉,因为一旦形成诉讼单位很难举证其公示形式,故还是应以传统的让员工领取书面制度并签字的方式较为稳妥。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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