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的。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有的。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49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