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不包括退养人员和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由市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发放《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可持以上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接购买非处方药。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看病应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至于看病后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还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由参保人员自己决定。如果参保人员选择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在医疗给参保人员开具的处方上盖章证明,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另外,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还要执行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职工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除本人自费和自负部分用现金支付外,其余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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