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并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1年。如果缴费时间不满1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参加工作一年以上,但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失业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只有非自愿失业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者,因品行不端而被解雇者,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者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自愿失业,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国家没有义务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的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非自愿失业者,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如,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与之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具备领取条件的,应给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卡,失业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还应积极寻找工作,接受为失业人员举办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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