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人应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主体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的,并有他们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认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归个人账户基金,企业为职工缴纳的3%的养老保险费划归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归社会统筹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各省自行规定。
如果遇到企业破产、整顿、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还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退休后即可按月获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参保人员退休后,缴纳的年限未满十五年的,不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但是退休时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能否少缴养老保险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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