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人单位有无缴纳社保的义务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这表明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这一特点,使其与以自愿为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区别开来。
二、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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