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者能否自愿放弃保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这里不存在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法定义务,是履行责任而不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因而是不能放弃的。
但是劳动者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其现所在单位也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劳动者要将其相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材料交公司备案,公司以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所以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是其自愿放弃的。这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二、企业可否以高薪代替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该在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有员工在社会保险机构开立了个人社保账户,公司可以与其书面约定公司将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个人,由员工自行缴纳并向公司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的交费凭证。如果公司无法确信发放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确实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员工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的交费凭证,那么建议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以免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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