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1)申领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险申领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就业服务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随失业保险金领取10元门诊医疗费。
2、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按其重新就业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4、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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