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务派遣三方有何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其员工。但劳务派遣单位并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用工关系。用工单位用工,即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没有建立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关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二、用工单位能否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本来就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只能依法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退回劳动者,则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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