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务派遣工的社保费由谁缴纳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员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用工模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由此可见,由谁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否则就是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二、劳务派遣工工伤用工单位能否申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在30日为受伤员工申报工伤,否则,逾期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等可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在实践中大多按照该标准执行,但也有区别,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的规定:“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务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该种特殊劳动关系的工伤申请主体和承担主体应该是用工单位,而非劳动关系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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