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的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了这些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还基本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造成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企业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公司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资质合法。
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限要求。有的机构仅能从事职业介绍、人事代理业务,没有开展劳务派遣的法定资格,企业如果使用这类机构派遣的人员,则企业和派遣人员之间将会被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能达到降低用工风险的目的。职业介绍③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起信息咨询、居间介绍、代理服务的作用,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民事委托关系。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人事管理规范,运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人事事务实行代理,包括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招聘员工,代发工、代缴、代缴社会保险等,俗称“人事外包”。人事代理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民事委托关系。劳动者虽然直接与人事代理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上的事务,但由于人事代理公司是代理人,一切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用人单位使用职业介绍和人事代理并不能避免用工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
(二)风险转移程度。
不同的派遣公司有不问的风险承受度,企业应该选择能承受较多风险的公司。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评估派遣公司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对不愿承担风险的派遣公司予以排除;企业应当考察派遣公司有没有预防风险的管理体系,对没有风险管理部门或机制的派遣公司应产以排除;企业应当调查派遣公司应对风险的业务能力,对缺乏劳动法律问题处理经验和专业人员的派遣公司应子以排除。
(三)服务能力。
派遣公司可以在大量具体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手续等,企业可以从服务项目种类、服务网络分布、服务规模人小、服务水平高低、服务品牌知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需要考虑员工对派遣公司的接受程度,通常服务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派遣公司易于接受员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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