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果不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些岗位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十分的重要,且具有临时工作的性质,替代性很强,从而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三种法律关系。理论界对于这三种法律关系的定性并不一致,主流观点认为: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上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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